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505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王幸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505號

聲請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庸三
相對人
原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柒佰捌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422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 計 算 書 │├─────────┬──────────┤│ 項 目 │ 金 額(新臺幣) │├─────────┼──────────┤│ 第一審裁判費 │ 158,784 │├─────────┼──────────┤│ 合 計 │ 158,784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幸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