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5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505號
- 聲請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庸三
- 相對人
- 原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柒佰捌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422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 計 算 書 │├─────────┬──────────┤│ 項 目 │ 金 額(新臺幣) │├─────────┼──────────┤│ 第一審裁判費 │ 158,784 │├─────────┼──────────┤│ 合 計 │ 158,78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