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6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647號
- 聲請人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廣怡國際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6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一一四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2605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貳拾壹萬元為擔保金,並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存字第114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事件全部勝訴確定,本件供擔保原因業已消滅,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前開民事裁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提存書乙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