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7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726號
- 聲請人
-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鴻韻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丙○○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 96 年度訴字第318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見本院96年度訴字第3184號卷第37頁)。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 (下同)17,335 元 (見本院96年度訴字第3184號卷第2頁繳費收據所示),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7,33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