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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7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官
    胡宏文

  • 當事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丁○○鐵元素有限公司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782號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鐵元素有限公司 兼 上1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貳佰肆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396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宏文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240元 合 計 10,24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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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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