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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853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朱漢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853號

聲請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相對人
泓韋食品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捌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22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583元,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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