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8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864號
- 聲請人
- 嘉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益台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峯綜
上列當事人間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益台興有限公司設於臺北縣中和市○○路800 號6 樓之2 ,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足憑,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原命供擔保之法院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亦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裁全字第2401號民事裁定附卷可參,有關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之事件,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