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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864號

行使權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陳秀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864號

聲請人
嘉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益台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峯綜

上列當事人間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益台興有限公司設於臺北縣中和市○○路800 號6 樓之2 ,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足憑,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原命供擔保之法院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亦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裁全字第2401號民事裁定附卷可參,有關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之事件,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秀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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