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8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878號
- 聲請人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技術勞
- 聲請人
- 務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李興竹
- 相對人
- 永豐成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中環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大眾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捌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分別以95年度建字第256號、96年度建上易字第9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2,088元公示送達登報費 300元合 計 12,3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