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25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256號
- 上訴人
- 永豐成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錢裕國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間因95年度建字第 25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 1,095,7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