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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黃蓓蓓

聲請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理人
丁○○
相對人
科威生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丙○○

           樓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叁仟柒佰壹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149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63,712元合計 163,712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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