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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933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管靜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933號

聲請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技術勞
聲請人
務中心
法定代理人
李興竹
相對人
中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冠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眾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柒仟零貳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5年度建字第271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管靜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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