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9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972號
- 聲請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尚林電子實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乙○○」記載,應更正為「兼上法定代理人乙○○」。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四七○一號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四七○一號提存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