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1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145號
- 聲請人
-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子曰數位多媒體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丙○○
- 相對人
- 人 樓
- 相對人
- 丁○○
樓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相對人欄中關於「甲○○住高雄縣大寮鄉○○路20號之9」之記載,應更正為「戊○○住高雄縣大寮鄉○○路20之9號」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