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3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311號
- 聲請人
- 大鴻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8樓N8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大鴻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大鴻葉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