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3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315號
- 聲請人
- 竣偉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內關於「竣偉車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竣偉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