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35號
- 聲請人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代理人
- 戊○○
- 相對人
- 大崍行銷整合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甲○○
- 相對人
- 人 現應受
- 相對人
- 丙○○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大崍行銷整合有限公司、甲○○、丙○○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萬伍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大崍行銷整合有限公司、甲○○、丁○○、乙○○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拾柒萬肆仟伍佰玖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105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大崍行銷整合有限公司、甲○○、丙○○連帶負擔十分之一、相對人大崍行銷整合有限公司、甲○○、丁○○、乙○○連帶負擔十分之九。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算書 │├──┬──────┬────────┬────────────────┤│編號│項目│金 額(新台幣)│備 註(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 │第一審裁判費│ 304,952元 │相對人大崍行銷整合有限公司、杜志││ │ │ │修、丙○○連帶負擔1/10即30,495元││ │ │ │,相對人大崍行銷整合有限公司、杜││ │ │ │志修、丁○○、乙○○連帶負擔9/10││ │ │ │即274,457元。 │├──┼──────┼────────┼────────────────┤│二 │公示送達登報│ 150元 │相對人大崍行銷整合有限公司、杜志││ │費 │ │修、丙○○連帶負擔1/10即15元,相││ │ │ │對人大崍行銷整合有限公司、甲○○││ │ │ │、丁○○、乙○○連帶負擔9/10即 ││ │ │ │135元。 ││ │ │ │ │├──┴──────┼────────┼────────────────┤│合計│ 305,102元│相對人大崍行銷整合有限公司、杜志││ │ │修、丙○○連帶負擔1/10即30,510元││ │ │,相對人大崍行銷整合有限公司、杜││ │ │志修、丁○○、乙○○連帶負擔9/10││ │ │即274,592元。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