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2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35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邱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35號

聲請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代理人
戊○○
相對人
大崍行銷整合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甲○○
相對人
人 現應受
相對人
丙○○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大崍行銷整合有限公司、甲○○、丙○○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萬伍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大崍行銷整合有限公司、甲○○、丁○○、乙○○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拾柒萬肆仟伍佰玖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105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大崍行銷整合有限公司、甲○○、丙○○連帶負擔十分之一、相對人大崍行銷整合有限公司、甲○○、丁○○、乙○○連帶負擔十分之九。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算書 │├──┬──────┬────────┬────────────────┤│編號│項目│金 額(新台幣)│備  註(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 │第一審裁判費│ 304,952元 │相對人大崍行銷整合有限公司、杜志││ │ │ │修、丙○○連帶負擔1/10即30,495元││ │ │ │,相對人大崍行銷整合有限公司、杜││ │ │ │志修、丁○○、乙○○連帶負擔9/10││ │ │ │即274,457元。 │├──┼──────┼────────┼────────────────┤│二 │公示送達登報│ 150元 │相對人大崍行銷整合有限公司、杜志││ │費 │ │修、丙○○連帶負擔1/10即15元,相││ │ │ │對人大崍行銷整合有限公司、甲○○││ │ │ │、丁○○、乙○○連帶負擔9/10即 ││ │ │ │135元。 ││ │ │ │ │├──┴──────┼────────┼────────────────┤│合計│ 305,102元│相對人大崍行銷整合有限公司、杜志││ │ │修、丙○○連帶負擔1/10即30,510元││ │ │,相對人大崍行銷整合有限公司、杜││ │ │志修、丁○○、乙○○連帶負擔9/10││ │ │即274,592元。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 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池東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