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3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357號
- 聲請人
- 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第一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聲字第4357號變更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五六七九號提存事件,其提存物准以面額新台幣叁佰萬元之華僑商業銀行可轉讓定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共新台幣貳佰萬元之華僑商業銀行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並以95年度存字第567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