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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358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蔡如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358號

聲請人
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暘光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存字第5677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五六七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同面額新台幣參佰萬元之華僑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9923號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新台幣276萬元作擔保免為假扣押,嗣經本院95年度聲字第599號裁定准予變更提存物為面額300萬元之華僑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擔保金,並以95年度存字第43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定期存單已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民五庭 法 官 蔡如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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