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396號聲 請 人 僑泰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郭宏義律師 相 對 人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拾貳萬零伍佰柒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經本院93年度保險字第490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保險上字第 24號及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89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宏文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94,304元 第二審裁判費 176,268元 第三審律師酬金 50,000元 (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字第683號) 合 計 520,572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