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4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477號
- 聲請人
- 采石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京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捌佰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308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89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