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507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朱漢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507號

聲請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嘉誠貿易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甲○○原名唐以德
相對人
相對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中關於「本院九十五年存字第五七0號提存事件,... 」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九十五年存字第五0七號提存事件,...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