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5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550號
- 聲請人
-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南華(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
- 相對人
- 新日欣開發育樂有限公司
- 兼上1人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乙○○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一三六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面額新台幣肆拾萬元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乙類第三期債票,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2589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面額新台幣40萬元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86年度乙類第 3期債票為擔保金,並以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存字第136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予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前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提存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