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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652號

返還保證書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管靜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652號

聲請人
臺灣波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Lucio
代理人
江孟貞律師
代理人
嵇珮晶律師
相對人
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保證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六年度裁全字第一二六四一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面額新台幣叁仟肆佰捌拾壹萬肆仟元之德商德意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行銀行保證書,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2641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面額新台幣34,814,000元之德商德意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行銀行保證書為擔保物,茲因相對人出具同意書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保證書,爰聲請發還本件保證書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2641 號民事裁定、銀行保證書影本、同意書及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各乙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執全字第3712號卷宗查核明確,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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