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7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748號聲 請 人 正利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林昇格律師 相 對 人 凡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相對人「凡興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凡興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