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8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846號
- 聲請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頡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陸佰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10724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計 算 書┌───────┬───────────┐│項 目 │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 9,690元 │├───────┼───────────┤│合 計 │ 9,69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