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8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879號
- 聲請人
- 美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邁鏑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一二七四、第一二七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仟陸佰柒拾柒萬柒仟元、新臺幣貳佰零壹萬元,均准予返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三九二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參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前遵本院91年度裁全字第7426、7427號、8602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分別提供新台幣(下同)16,777,000元、2,010,000元、300,000元為擔保,並以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存字第1274、1275號及板橋地方法院91年度存字第392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與相對人已達成和解,相對人同意其領回前開擔保金,爰聲請發還本件提存物等語。
經查:上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提存書及調解筆錄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假扣押及提存卷宗查明屬實。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