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9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929號
- 聲請人
-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紀遠貿易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壹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484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業經本院調卷查明無誤,爰確定相對人應連帶賠償如主文所示之訴訟費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計 算 書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9,612元 聲請人起訴時預納19,612元裁判費第一審公示送達費 200元合 計 19,8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