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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01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林欣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501號

聲請人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甲○○
相對人
萬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三九四三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壹仟叁佰萬元之復華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5268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壹仟叁佰萬元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85年度乙類第二期債票並以93年度存字第394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定期存單須領回以便財務調度,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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