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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107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翁昭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5107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嘉南國際觀光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19,143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兩造於本院96年度移調字第1003號事件成立訴訟上調解,並約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聲請人預納上開事件之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以下同)19,14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規定,確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命相對人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一、時 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一日止,連同會首共一十六人。

二、開標地點: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分機:6087。

三、開標日期:每月於發薪日(每月一日發薪)當日上午十時開標,逾時視為棄權。如遇週六、假日則順延一天。

四、金額:每月壹萬元整(內標)。最低標不得低於陸佰元整(以五十元為單位),月標籤金額相同者以先開標者得標,每月開標如無人參加投標時,即即由會員抽籤決定之。

五、標會日起三日內繳交會款,由會首收彙齊交予得標者。

六、會員名錄如左:會首:柯金珠黃淑惠、焦阿鳳、張則晶、林熟、鄭玉佩、許純芳、黃章儒、劉碧輝、劉鳳美、劉碧華、郭俊傑、吳金盆、李淑珍、廖月霞、廖月霞、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昭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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