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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169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鍾素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5169號

聲請人
敬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9號

           樓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理由欄關於「面額新臺幣200萬元之華南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之記載,應更正為「面額新臺幣240萬元之華南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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