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1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5169號
- 聲請人
- 敬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 9號
樓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理由欄關於「面額新臺幣200萬元之華南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之記載,應更正為「面額新臺幣240萬元之華南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