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184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5184號

聲請人
華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情,業已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各1份為證,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