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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28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628號

聲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揚銳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戊○○
相對人
丙○○
相對人
甲○○
相對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陸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946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 25,750元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500元合 計 26,25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

民事民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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