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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47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陳心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647號

聲請人
捷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佳誠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乙○○
相對人
相對人
乙○○
相對人
甲○○
相對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提存之依據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裁全字第76號假扣押裁定,參見最高法院86年台抗字第55號裁定返還提存物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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