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660號聲 請 人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海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壹、本院民國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二九七六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新台幣陸仟貳佰捌拾柒萬肆仟玖佰玖拾陸元或等值之合作金庫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貳、本院民國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二九七七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新台幣壹億壹仟陸佰柒拾陸萬柒仟捌佰陸拾元或等值之合作金庫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3年度北重訴字第12號判決及95年度北聲字第8號裁定,曾提供反擔保以免為假執 行,並分別以95年度存字第2977號提存事件提存面額新台幣(下同)壹億壹仟陸佰柒拾萬元之合作金庫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與現金陸萬柒仟捌佰陸拾元;以及95年度存字第2976號提存事件提存面額陸仟貳佰捌拾萬元之合作金庫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與現金柒萬肆仟玖佰玖拾陸元在案。茲以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 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