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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
    黃蓓蓓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乙○○
  • 被告
    蕭信元即赤馬汽車材料百貨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蕭信元即赤馬汽車材料百貨行 丙○○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993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劉碧輝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7,38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500元 合計 7,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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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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