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721號
- 聲請人
-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冠溢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乙○○
- 相對人
- 嬴兆企業有限公司
-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 戊○○ 原住台北市○○路397巷2弄2號4樓
- 相對人
- 群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212巷50號12
- 設台北市○○○路○段90巷31弄5號
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2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贏兆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嬴兆企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