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歡樂假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31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歡樂假期國際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大安區○○路○段122巷63號4樓之5法定代理人甲○○住臺北市 ○○○路4段270號8樓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歡樂假期國際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四段122巷63號4樓之5法定 代理人丙○○住臺北縣土城市○○路105號19樓之2」。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曾靖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