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846號
- 聲請人
- 丁○○
- 聲請人
- 樓
- 相對人
- 己○○
- 相對人
- 福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 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福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之記載,應更正為「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