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846號聲 請 人 丁○○ 樓 相 對 人 己○○ 福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 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福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之記載,應更正為「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