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916號
- 聲請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癸○○
- 相對人
- 圖達數位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壬○○
- 相對人
- 乙○○
戊○○即甲○○
丙○○即甲○○
之3
庚○○即甲○○
己○○即甲○○
丁○○即甲○○
樓
辛○○即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 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理由欄第二項第七行關於「原相對人朱瑞」之記載,應更正為「原相對人甲○○」,理由欄第二項第九行關於「即朱瑞娟」之記載,應更正為「即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