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946號聲 請 人 台灣歐德傢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天立投資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甲○○ 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29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台灣歐德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歐德傢俱股份有限公司」。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送達代收人張泰昌律師送達地址「臺北市○○○路○段27號4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 路○段27號4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呂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