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960號
- 聲請人
- 亞羿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大里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零柒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五年度建字第七十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 一萬三千四百七十四元第一審證人旅費 六百零二元合 計 一萬四千零七十六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