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0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15號原 告 台鑫晶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克祥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投資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