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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020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曾啟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20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曾昭牟律師
複代理人
謝崇浯律師
被告
三四味屋和風餐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律師

      吳彥鋒律師

      戴心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2,6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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