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0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賠償代墊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70號原 告 聯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之1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賠償代墊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柒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伍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