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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070號

賠償代墊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楊晉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70號

原告
聯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之1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賠償代墊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柒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伍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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