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1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59號
- 原告
- 昱昇財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富羊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樓
- 被告
- 甲○○
- 6號1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權利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