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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160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蔡政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60號

原告
乙○○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軍備局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被告依本院90年度重訴字第3107號確定判決,聲請對該件被告王定國、張延熨為強制執行(本院96年度執字第30023),請求該件被告王定國、張延熨返還上開確定判決附圖中A、B、C部分之土地。本件原告對其中B、C部分主張此部分為另件本院92年度重訴字第62號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對原告請求返還房地事件,經本院以92年度重訴字第62號民事判決駁回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之請求,並主張上開B、C部分土地上建物為其所有,而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該B、C部分之土地面積分別為7平方公尺及29平方公尺,合計36平方公尺。而上開臺北市○○區○○段1小段431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31,369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329,2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4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160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