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1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88號
- 原告
- 多利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李威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2萬2,1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5,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8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2萬2,1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5,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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