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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226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朱漢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226號

原告
三莊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被告
添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被告
中央健康保險局北區分局
被告
勞工保險局
被告
祥義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申全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元江鋼鐵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被告
九州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被告
三立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5樓

            5樓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陸萬伍仟貳佰柒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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