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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34號

撤銷調解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林麗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34號

原告
千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信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本件撤銷調解之訴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上利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麗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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