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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35號

終止公同共有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蕭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35號

原告
戊○○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甲○○○、乙○○、丙○○、丁○○、己○○○間終止公同共有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億肆仟玖佰貳拾陸萬參仟參佰零肆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佰零肆萬壹仟參佰柒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為:原告請求將原告、甲○○○、乙○
  ○、丙○○、丁○○所公同共有坐台北市○○區○○段2小
  段31-0001、32-0000、32-0003、32-0004、33-0000、38-00
  00地號、台北市○○區○○段2小段000-0000、000-0000地
  號土地、桃園縣蘆竹鄉○○段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地號土地按原告、甲○○○、乙○○、丙○○、丁○○等5
  人應有部分均1/5登記為分別共有等語;即{(37+989+48
  6+579+39+261)×90500×1/5+(1114×182938×3602/
  100000)+(96×136000×1/1)+(580+2992+2000+20
  00+1350+1529+2897+2000+2000+2553+2854+555)
  ×3200×1/5}×1/5=0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下同
  )。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為:原告請求將登記為甲○○○所有坐
  台北市○○區○○段2小段32-0007地號土地按原告、甲○○
  ○、乙○○、丙○○、丁○○等5人應有部分均1/5登記為分
  別共有等語;即(16×90500×1/5)×1/5=57920。
三、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為:原告請求將原告、甲○○○、乙○
  ○、丙○○、丁○○公同共有坐台北市○○區○○段2小段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建號
  房屋按原告、甲○○○、乙○○、丙○○、丁○○等5人應
  有部分均1/5登記為分別共有等語;即{(96.62×0000000
  ×189/1000)+(149.06×0000000×189/1000)+(99.77
  ×0000000×1/1)+(151.9×0000000×1/1)+(720.74
  ×0000000×55/1000)}×1/5=000000000。
四、原告訴之聲明第4項為:原告請求將登記為合進投資股份有
  限公司所有坐台北市○○區○○段3小段000-0000、000-000
  0 、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地號土地、台北市○○區○○段3小段0000-000
  建號房屋按原告、甲○○○、乙○○、丙○○、丁○○應有
  部分均1/5登記為分別共有等語;即{(757×88437×1/1)
  +(16×97100×1/1)+(36+34+36+36+31+71)×72
  900×1/1+(423.35×311600×1/1)}×1/5=00000000。
五、原告訴之聲明第5項為:原告請求將登記為合進投資股份有
  限公司所有坐台北市○○區○○段3小段000-0000、000-000
  0地號土地、台北市○○區○○段3小段0000-000、0000-000
  建號房屋按原告、甲○○○、乙○○、丙○○、丁○○應有
  部分均1/5登記為分別共有等語;即{(145×165000×1844
  /10000)+(369×165000×190/2826)+(92.99×172300
  ×1/1)+(92.99×157900×1/1)}×1/5=0000000。
六、原告訴之聲明第6 項為:原告請求將登記為邱東壁所有坐台
  北市○○區○○段2小段32-0002地號土地按原告、甲○○○
  、乙○○、丙○○、丁○○等5人應有部分均1/5登記為分別
  共有等語;即(199×90500×1/5)×1/5=720380。
七、原告訴之聲明第7項為:原告請求甲○○○給付3,549,200元
  。
八、原告訴之聲明第8項為:原告請求確認邱東壁移轉合進投資
  股份有限公司400,000股法律關係不存在,以每股金額10元
  計算,即4,000,000元。
九、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總計:00000000+5792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72038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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