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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8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曾啟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87號

原告
怡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文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董子祺律師
被告
乙○○

            區第一戶政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捌萬柒仟零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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